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24〕54号文件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更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地名文化遗产包括年代久远、文化内涵丰富的现势地名。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报鉴定:
1.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或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2.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至少含有以下一个特征:
(1)具有丰富的历史渊源、文物古迹、历代人物、历史事件、文学典籍等特征明显的历史文化;
(2)具有特殊的自然景观、地方资源物产及动物栖息地等鲜明的地域文化;
(3)具有建筑、饮食、民俗、服饰、礼仪、民间文艺(工艺)等独特的乡土文化。
3.知名度高,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鉴定为省级地名文化遗产:
1.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
三、鉴定程序
鉴定工作依据河南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DB41/T 2438-2023)开展。
(一)组织申报。以县(市、区)民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申报工作,提交申报材料,经省辖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择优上报6-12个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并将《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申请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方案》及有关佐证材料一式10份,报送省民政厅。跨行政区域的地名文化遗产应联合申报。
(二)调研评估。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和考证当地史料等方式进行调研评估并撰写调研评估报告。
(三)鉴定评审。省民政厅组织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评审,评审组根据调研组提交的调研评估报告和申报资料,依据鉴定条件,确定省级地名文化遗产推荐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签字并存档。
(四)公示确认。省民政厅通过省级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对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确认为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列入省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五)保护利用。凡鉴定为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地名,不应随意更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
四、申报时间
2024年申报省级地名文化遗产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今后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工作,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站在对文化尊重和对历史负责的高度,重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工作,认真研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有序部署安排此项工作。
(二)严格标准,精心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学者进行申报、审核和论证,从严把好质量标准关,确保申报材料内容规范、引用准确、考证严谨,证明材料来源需权威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三)注重宣传,加强保护。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力度,把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工作与当地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抓好结合点,发挥综合效用。经鉴定为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若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更名的,必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对该地名文化遗产进行信息变更和备案。
附件:
1.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申请表
2.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方案
3.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佐证材料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省级地名文化遗产
鉴定申请表
申 报 单 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河南省民政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报单位:填写县(市、区)民政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地名:即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地名。
三、设立年份:即地名的命名时间。
四、使用时间:指时间跨度,例如:自1000年命名至今已有1024年。
五、地名分类:按GB/T 18521-2001规定填写。
六、地理位置:填写该地名所在位置,如“XX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
七、所在(跨)行政区:跨市地名填写所跨行政区到县(市、区);位于县内地名填写到乡(镇、街道)。
标准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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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拼音拼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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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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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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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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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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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东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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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东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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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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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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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跨)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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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词文化特色 |
读音、书写的文化内涵;语义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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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文化特色 |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存、历史文化内涵、地理文化内涵、乡土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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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及传承价值 |
专名现代影响程度、省级以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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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1.地名分类按GB/T 18521—2001规定填写。2.已认定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县、河南省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镇(古村落)的地名,直接列入省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
附件2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方案
保护方案制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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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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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计划 |
时间、主要任务、预期目标等 |
保障措施 |
法规保障、规划保障、舆论保障、人才保障、数据保障、成果保障、经费保障等 |
经费预算及
其依据证明 |
经费预算总额及各项经费具体安排 |
备注 |
表中除各级“意见”栏外不得手写 |
附件3
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佐证材料
一、文化内涵和价值的证明材料
(一)地名语词文化
1.读写为保留的古读与古写,或方言地名的读写;
2.由来含义,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包含的语言、地理、历史等文化要素,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志趣等。
(二)地名实体文化
1.历史建筑(古建筑、古街巷、遗迹、遗存等)保存完好;街巷的传统功能犹在;聚落形态、空间格局基本保存完整;
2.文物古迹(纪念地)较多,有知名历史人物、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或有著名历史典故;
3.地质构造独特;自然景观秀丽,并有一定的人文景观与之辉映;境内有知名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或土特产品;为重要动物栖息地;
4.有独具特色的传统民居、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技艺)表现形式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空间等非物质文化元素。
(三)知名度及传承价值
1.目前专名使用的频度、影响范围、覆盖地域范围和所指地理实体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2.省级以上传统村落、地质公园、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美丽乡村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等。
二、地名文化遗存现状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