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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河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是由从事行政区划、地名两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地名爱好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是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主要业务范围:行政区划与地名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政区划变更及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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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理论研究
地名管理工作者的喜讯
---写在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实施之际
                  
 
        长期从事地名管理工作,使我与地名有着难以割舍的情感与眷恋。虽然离开地名工作岗位快3年了,但对地名的热爱和关注敬终如始,从未间断。欣闻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真的喜极而泣,如同地名工作者在苍茫的大海上航行时看见了灯塔。1996年6月18日,《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并实施;201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实施《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2013年民政部在哈尔滨召开了《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推进了《条例》颁布实施的进度。这次《条例》的实施不能说是破茧成蝶吧,但绝对是经过民政部的多方协调、不懈努力和地名工作者大力支持、齐心协办的结果。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参与知识竞答、领会视频会议精神、查阅相关资料,对新《条例》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学习,并结合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感悟,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地名管理主体更加明确
        旧《条例》第6条第8项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命工作,可以交由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和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这样的规定使地名多年来形成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都作为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象,例如北京市至今还在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以前的规划部门),上海市还在地名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规划厅(以前的国土资源部门),导致地名管理体制混乱,上下部门不对口,特别是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时,民政部门布置的工作,其他部门负责落实,出现了非常尴尬的局面。河南省17个地市,管理体制不够规范,特别是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承担行政职能的地名管理部门是事业编制。新《条例》实施后,《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对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如何相互协调、配合,《条例》也做了具体而明确的安排。同时,强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地名管理主体明确、责任明晰、体制理顺,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和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地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地名管理的范围更明晰
        《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由原来的4类增加到8类。第三条列出了8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其中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是第一次明确为地名类型。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更细化
        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更加细化,由原来的5条增加到10条,特别是增加了“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等,对于避免“大、洋、怪”等名称的出现和清理规范奠定基础。在审批地名的过程中,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的专业部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于不符合实际地域、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名称的贪大求洋、崇拜洋媚外的现象说“不”,也可以对有钱就任性的企业或商家说“不”,大大提高了地名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也增强了地名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
        四、依法管理地名的理念更凸显
        一是申报材料更具体。《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及其他材料。《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这些规定既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也能相对保持地名的稳定性,防止地名命名、更名中的“任性”。
        二是审批报备程序更规范。《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综合评估制度。
        三是保障措施更有力。《条例》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律惩罚的要求、时限、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逾期仍未报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于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地名文化保护力度更大
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融入了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承载着世世代代延绵而来的民生、民情、民意,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见证,是应该被我们作为真实而且珍贵的文献资料进行保存和保护的。《条例》中有多处内容涉及地名文化保护,在《条例》第四章中专设有地名文化保护一章,对做好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研究、传承地名文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同时《条例》对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更名也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地名文化保护专章,明确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做好档案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等要求。
        六、建议
        1.地名分类应严谨一致:
《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由原来的4类增加到8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GB/18521-2001)的分类不一致,此《规则》中的地名地理属性类别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其中自然地理实体分为3类(海域;水系;陆地地形)人文地理实体分为8类(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其他)。
地名普查时的调查对象分类则为11类(海域已普查):行政区域类;非行政区域类;群众自治组织类;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类;水利、电力设施类;纪念地、旅游景点类;建筑物类;单位类;水系类;陆地地形类。
        2.新《条例》应增加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点类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所在地名称是自然村或者是生活小区,但有的村民委员会包括2-5个自然村,甚至更多,这样分类会遗漏了除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自然村。
        3.尽快出台新《条例》实施细则,一是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的行政主管部门,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的职能部门,如道路标志牌、楼门牌等。

 

作者简介:岳路,河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理事;原安阳市地名办公室主任,现任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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