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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河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是由从事行政区划、地名两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地名爱好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是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主要业务范围:行政区划与地名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政区划变更及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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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近日,河南省政府发布第156号政府令,《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8月1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对1989年颁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进行的第一次修订。为使大家对新修订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个全面的了解,现就有关情况和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1.《办法》颁布施行的背景是什么?
    1989年,我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实施了《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4年来对我省地名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后,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的城市发展以及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建设进入加速上升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老地名不断消失,新地名大量产生,地名规划滞后,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崇洋媚外、格调低俗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
    2.《办法》新增了哪些内容?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增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为历史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地名的保护,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随意更名”。二是增加了地名规划。《办法》第五条规定“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它将杜绝以往路(街)地名名称中一条路先有路后有正式名称以至出现城乡规划路名、修路时的暂时名、修成后政府批准正式名混用乱象的发生。三是增加了法律责任。它从处罚主体和处罚行为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处罚主体中,既对地名工作管理者的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处罚,又对不按规定使用地名或地名使用参与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体现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办法》对我省地名管理的范围有何变化?
    地名的分类有两大类,一是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二是人文地理实体地名。在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中又分为海域地名、水系地名和地形地名,人文地理实体地名又分为居民地地名、行政区域地名、专业区地名、设施地名及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老《办法》只对我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部分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管理进行了明确,而对近年来新出现的名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保税区等非行政区域名称、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的管理未进行明确,在这次《办法》修订时一并纳入管理范围,使我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实际存在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基本纳入管理范围。
    4.《办法》对我省地名管理体制有何新规定?
    《办法》对我省地名管理体制有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是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三是要求公安、财政、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而在老《办法》中,省辖市、县(市、区)的地名管理未明确主管部门,一般按领导指定部门管理,缺乏法规依据,与依法行政相冲突。
    5.公众如何参与地名管理?
    在近几年的地名工作实践中,地名、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的传承弘扬,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公众参与地名命名、更名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在报刊、广播等媒体上不时有有关地名命名、更名正面或批评的建议报到出现,说明社会公众对地名命名、更名十分关心。为给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渠道,《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这就明确了社会公众参与地名命名、更名的法律地位。
    6.标准地名在哪些范围内使用?
    国家、单位、个人在对外交往中都要使用地名,如果使用标准地名以外的地名,对国家就有可能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对单位和个人有可能造成名誉损害和利益损失,所以,绝不能小看标准地名的使用。《办法》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一是涉外协定、文件等;二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等;三是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等;四是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五是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六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事宜。
    7.标准地名出版物由谁负责编纂?
    地名一经政府批准,就成为标准地名。其传播就要有载体,其中最有效的载体就是标准地名出版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区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名实体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编纂;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
    8.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经费由谁保障?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经费,在以往地名法规和政府部门文件中,有规定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动作筹集的;有要求各地自行解决,部分可通过广告招标解决的;有规定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建设单位预算列支的;有要求乡、镇、村或县统筹,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募集的;还有要求在业务经费上给予必要支持的,大有九龙治水之势。其结果是地名标志式样虽有规定,但形状、书写五花八门,损害了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地名公共服务中的形象。《办法》明确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经费的来源,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二)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其管理单位承担”。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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