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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河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是由从事行政区划、地名两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地名爱好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是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主要业务范围:行政区划与地名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政区划变更及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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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豫民文〔2016〕407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民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和《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效能,关系到资源科学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我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
    一、论证机构
    省、市、县3级民政部门分别成立行政区划与地名专家委员会。
    二、论证范围
    (一)下列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论证:
    1.省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省政府驻地迁移。
    2.地级市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3.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建制类型变更、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二)下列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论证:
    1.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2.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不含撤乡建镇和整建制撤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更名、区域界限变更。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
    三、论证内容
    (一)区划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现有区划存在的突出问题;
    2.调整前后利弊分析;
    3.通过调整可以解决的问题,是否有针对性,调整的时机是否合适。
    (二)区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是否有利于落实政策、便于规划;
    2.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是否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和促进民生改善;
    4.是否有利于推动资源和环境保护;
    5.是否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
    (三)区划调整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
    1.征求意见情况;
    2.对干部群众的影响;
    3.预警机制是否到位。
    四、专家要求
    (一)每个项目论证至少由5位以上专家构成且为奇数。
    (二)专家应为区域经济、人文地理、历史文化、城乡规划等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地名文化研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熟悉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论证评审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
    (四)专家论证会后,应形成附有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是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上报请示中的主要附件材料。
 
 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省、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决策前,应当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预案。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区划调整包括:乡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撤销(不含撤乡建镇和整建制撤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第三条  评估责任主体
    (一)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省民政厅组织评估;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三)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不含撤乡建镇和整建制撤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四)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由调整涉及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五)省直管县撤县设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驻地迁移,由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内容
    (一)行政区划调整的必要性。是否确有必要,是否能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区划制约问题,是否符合行政区划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四)行政区划调整的可行性。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是否按照规定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行政区划调整时机是否成熟,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安全性。是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引发重大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对策。
    第五条  评估程序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告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法听取各方面意见,对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论证评估,作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邀请综治维稳等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法制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行政区划调整可能对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产生的影响,对债权债务的影响,对群众感情、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风险防控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并提出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评估报告应当附上以下材料:
    (一)能够证明进行实地评估的有关材料;
    (二)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说明。
    第七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或者有重大风险的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建议,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的处置预案。无风险是指根据现有政策和现实情况,区划调整可稳步实施,一般不会引起不稳定因素;有较小风险是指在现有政策和现实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但风险可控、矛盾可化解;有较大风险是指结合现实情况,区划调整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且在现有政策条件下不易解决;有重大风险是指区划调整涉及矛盾复杂,敏感性因素较多,容易引起社会稳定风险。
    第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行政区划调整的重要依据。报送行政区划调整请示时,申请报告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行政区划调整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上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实施的行政区划调整,应当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协调有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的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行政区划调整名称;
    (二)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
    (三)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四)风险评估方案;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
    (七)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下列情况的,实行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一票否决”:
    (一)责任主体未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否决,或未按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方案进行修改,责任主体即予以申请的;
    (三)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仅进行程序评估无实质内容,没
有客观地预测到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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