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告于2012年6月21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地名,著名山川,以及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地名语词文化 word-cultur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语词具有的语种、读音、书写、含义及其演变等内涵。
2.2地名实体文化 features-cultur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历史、地理等特征。
2.3地名文化 cultur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语词文化和地名实体文化的总和。
2.4地名文化遗产 historic-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
3.基本原则
地名文化遗产应符合下列特征:
a) 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
b) 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处于濒危状态;
c) 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d) 知名度高,长期稳定,或需要长期保持稳定。
4.要求
4.1 千年古城(都)
4.1.1 建城1000年左右,现为中等规模以上城市。
4.1.2 专名沿用至今,或专名更名后沿用时间长,有重要影响,知名度高。
4.1.3 古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
4.1.4 古地名群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所指代的古建筑价值高、保存较好,街道格局基本保存完整,传统风貌尚存。
4.1.5 历史上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中心,累计1000年左右。
4.1.6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为千年古都,符合4.1.1、4.1.2、4.1.3、4.1.4的为千年古城。
4.2 千年古县
4.2.1 置县1000年以上。
4.2.2 专名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
4.2.3 地名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知名度高。
4.2.4 古县实体文化应含有下列一个以上特征(含一个):
a)特征明显的历史文化;
b)特色鲜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c)独特且富有传承价值的传统文化。
4.3 千年古镇
4.3.1 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且今为建制镇。
4.3.2 专名历代传承,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4.3.3 地名实体文化内涵较丰富,独具特色。
4.3.4 古建筑保存较好,传统风貌尚存,名称内涵丰富。
4.3.5 历史上为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
4.4 千年古村落
4.4.1 村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
4.4.2 地名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4.4.3 传统聚落形态和典型建筑保存尚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4.5 甲骨文、金文地名
4.5.1 现为活态甲骨文或金文地名。
4.5.2 现为双音词或多音词地名,其中有一单音词为甲骨文或金文地名,并且指代同一地理实体。
4.6 少数民族语地名
地名应具备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
a) 世代口耳相传,至今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地名;
b) 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处于濒危状态的地名;
c) 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见证了多民族国家形成、本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对国家与本民族文化的研究、传承有重要价值。
4.7 著名山川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
a)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b)地理实体具有特殊的人文地理特点;
c)地理实体具有典型地质、自然地理特征;
d)地理实体与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等相关联。
4.8 近现代重要地名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
a)具有突出的传承价值,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
b) 近现代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地(纪念地);
c) 近现代国内知名的人物出生地或重要活动场所;
d) 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且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