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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河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是由从事行政区划、地名两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地名爱好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是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主要业务范围:行政区划与地名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政区划变更及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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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豫民文[2020]14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根据《行政区划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民政部最新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整提交行政区划变更申请相关材料依据
       《条例》第十三条及《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七 条规定,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包括:1.请示;2.风险评估报告;3.专家论 证报告;4.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报告;5.组织实施总体方案;6.涉及行政 区划变更的相关数据列表或行政区划变更对应指标情况表;7.变更前的行政区 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8.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2至7项要作为请示件附件一次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不得分别报送。其中请示(申请书)、 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报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的主要内容和图样,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 法》的要求组织撰写和实施。行政区划变更相关数据列表和对应指标情况表里的数据以当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数据,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请参考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供。凡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行政
区划变更的请示,要同时抄送省民政厅。
        二、全面落实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沟通汇报机制
        各地要严格落实行政区划变更事项事前沟通汇报机制,严把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政策、程序、材料内容、数据准确性等关键环节。在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确定前,各省辖市、济 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应与省民政厅充分沟通,原则上其他有关县(市、区)不得越级汇报。沟通时须提供基本情况、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主要理由等相关材料、最新数据和现状图、示意图等。沟通后各地要扎实做好方案拟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拟定组织实施
        总体方案、有关数据审核、报请决策等各个环节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把好本辖区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政策关和资料审核关,对申报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切实做到程序严密合规、材料规范齐备、数据真实有效。
        三、坚持行政区划变更“一事一请示”“批一报一”工作原则
        按照省政府要求,坚持一事一请示原则,不得一文请示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省民政厅下发的《河 南省民政厅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规范(试行)》(民文〔2019〕178 号)要求,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一次只能上报一个 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事项,待省政府审批后,方可上报下一个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事项”,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加强舆情管控和信息发布
        各地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划变更相关舆情,落实舆情监测工作措施,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正面回应,并及时协调网信、公安等部门处理。对尚未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自媒体平台发布 消息。对审批后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发布的内容、时间、载体和形式,在主流党政媒体平台上发布。
        五、规范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备案
        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需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 院备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民政厅提供一 式十份的申报审批材料并附电子版。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审批的行政区划变 更事项信息,需由省人民政府年终一并报民政部备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应向省民政厅报送一式八份的申报审批材料并附电子 版。申报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1.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格式参见 《民 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9〕8号;2.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3.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设区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等。
        六、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变更批准后续相关工作
       (一)按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工作任务并报告完成情况。《条例》和《学施办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变更完 成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经省民政厅备案的行政区划变 更事项(派出机关的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变更完成情况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变更完成情况报告要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 门。
       (二)及时更新上报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和勘界资料。《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有关行政区划变更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逐级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勘定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有关勘界资料逐级上报审批机关民政部门。
       (三)扎实做好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民政部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行政区划变更的第二年,有关变更地方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未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区划变更相关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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