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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河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是由从事行政区划、地名两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地名爱好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是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主要业务范围:行政区划与地名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政区划变更及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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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高水平保护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的实施意见
环综合〔2024〕64号


        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建设美丽中部,促进中部地区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崛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部地区在全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新形势下加强中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区域协调发展站在了新的更高起点上。同时要看到,与新征程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的战略目标定位相比,与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新期盼相比,区域污染防治攻坚呈现新的阶段特征,存量型、增量型生态环境压力叠加,亟需更好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以高水平保护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部地区崛起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牢牢把握中部地区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产业安全和生态安全中的战略地位,支持区域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着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大力度建设美丽中部,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中部地区加快崛起。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一)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支持中部地区持续完善全域覆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并做好实施应用,加强规划环评,合理布局重大产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因地制宜引导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提升能源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能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支持推进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协调发展,支持建设长江中游、中原等城市群和武汉、长株潭、郑州、合肥等都市圈,指导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城市。

        (二)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依托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中部地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重大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能。指导中部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推动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

        (三)提升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中部地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高水平建设一批循环产业园、生态工业园,支持规范开展废旧电子设备拆解利用。开展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一批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指导中部地区落实碳强度控制目标要求,开展低碳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支持湖北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三、持续深化大气污染治理

        (四)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深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苏皖鲁豫交界区域、长江中游城市群传输通道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在预测到将发生跨区域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指导中部地区落实应急联动要求,视情采取统一预警、统一调度、统一执法等措施,统筹预警启动、响应和解除,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加强中部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报水平。

        (五)加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支持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创建工作试点。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推进山西、河南清洁取暖。全面开展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群升级改造。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源头替代。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和综合交通枢纽作用,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促进“公转铁”“公转水”。支持山西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提高煤炭跨省及省内中长距离铁路运输占比。支持河南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

        四、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六)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推动长江、黄河、淮河等大江大河和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洪湖等重要湖泊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生态环境面貌。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保障黄河流域河湖生态用水。加强长江、洞庭湖、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协同推进黄河流域山西段、河南段总氮污染控制。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动开展城市不达标水源地治理,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稳步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环境问题整治。深入推进水源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有效保障丹江口水库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

        (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指导督促中部地区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全面开展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稳步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推动补齐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加快解决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不足、管网错接混接漏接、老旧破损等突出问题。

        五、加大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力度

        (九)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持续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完善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联动监管机制,支持推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长江沿岸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治理。强化老工业基地和工业聚集区大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序推进在产企业和化工园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试点。

        (十)深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广“千万工程”经验,指导建设一批美丽乡村示范县。加快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推动解决房前屋后环境问题。聚焦水体氮磷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督促指导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系统治理,推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动构建农膜、农药包装回收体系。

        六、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十一)持续深化“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有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支持加快推进尾矿、磷石膏、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治理技术研究,推动回填充填、生态修复、建材生产及用作路基材料等规模化利用。

        (十二)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支持开展华中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区域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支持湘西、大别山区等边远基层地区探索建立医疗废物就近就地处置新模式。推动加强危险废物联防联治,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和“点对点”定向利用合作机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尾矿库、重金属和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支持山西、江西、河南、湖南等省份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实施分类分级环境监管。督促指导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省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有效减少重金属排放总量,扎实推进湖南省花垣县锰污染治理。支持推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整治尾矿库、丹江口库区上游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风险隐患。

        七、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十四)建立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体系。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遥感监测,持续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中部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指导中部地区推进太行山、大别山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调查、观测与评估,共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

        (十五)提升生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将中部地区纳入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深入分析气候变化影响,提高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城市安全韧性发展。加强三峡库区、武陵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加强巢湖、汉江中下游蓝藻水华等生态灾害风险防控,防范重要湖库发生规模性退化萎缩。持续推进中部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和“一园一策一图”。深化长江赣鄂皖段、丹江口库区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支撑保障

        (十六)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支持持续完善全要素、全地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天空地全覆盖,推进地方监测网点位布设重点向区县、乡镇、农村延伸。支持中部地区建设一批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开展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专项监测、丹江口水库水华专项监测、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

        (十七)加强督察执法监管。紧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发现问题整改。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监管。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司法协同,依法依规查处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导中部地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投诉问题建立督办机制,支持河南、江西和湖北等省份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试点。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在有关生态环境领域重点研发计划部署、重大科技需求凝练中充分考虑中部地区需求,提升区域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支撑能力。推动丹江口库区生态风险防治与水质安全保障、中原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深化治理、黄淮海平原区农业农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关键技术研究。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深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

        (十九)支持完善市场化机制。推动完善中部地区长江、黄河等流域和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生态保护补偿,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国家文化公园、美丽河湖建设等一体化投融资,加快实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支持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

        生态环境部结合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编制“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研究支持美丽中部建设举措。加强对中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制定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推动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区域性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以高水平保护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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